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特制定本守则。
1、考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将学生证、身份证等放在自己桌面的右上角,便于监考教师查验。无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参加考试。迟到三十分钟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者不得进入考场。
2、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在桌面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不得携带移动电话、传呼或电子记事本、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特殊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上述物品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
3、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识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不得看他人试卷或给他人看自己的答卷。
4、试题、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严禁自带纸张,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得带出考场。除特殊要求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5、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学号和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如姓名、考号漏填或本人填错、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试卷一律作废,成绩按零分计。
6、未经监考教师许可,考生不得中途进退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7、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将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上。不得拖延交卷时间,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场外大声喧哗,交卷后的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查问试卷。
8、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9、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构成作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十大信誉赌博官网平台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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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六月
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